本報杭州訊“標簽上明明寫著10元3袋,結果拿了3袋到收銀臺結賬,卻被要求付款29.7元。”日前,家住浙江省東陽市千祥鎮的倪女士在超市購物時遇到了這樣一件煩心事。
倪女士平時喜歡喝某品牌的酸奶,一天逛超市時發現,該品牌酸奶架上放著一個價格牌,標著“10元/3袋”。倪女士心想這次廠家活動力度很大,因為1袋里面也有3小袋獨立酸奶,3袋合在一起就有9小袋。于是,她拿了3袋,到了收銀臺支付,超市卻以每袋9.9元的價格收了倪女士29.7元。倪女士覺得奇怪,詢問超市售后人員后得知,該標簽是該品牌酸奶的代理商擅自放的,超市價格小標簽標的價格是9.9元/袋。
隨后,倪女士撥打了投訴電話,反映該超市存在價格欺詐問題,并提供了購買酸奶時的小標簽和某品牌牛奶特價活動標簽牌的照片。
東陽市消保委千祥分會工作人員調查后發現,超市確實有“10元/3袋”的價格牌,也有超市標的價格牌9.9元/袋的價格小標簽,酸奶按照1大袋裝3小袋的統一規格放在貨架上。調解人員指出,“10元/3袋”的表述容易引起誤解,因為這里的袋既可以理解為大包裝中的每小袋酸奶,也可以理解為大的一袋(包含3小包)酸奶。
調解過程中,該品牌牛奶廠家代理商解釋,他們本意是3袋等于1大包的意思,也就是10元/3小包。由于活動面比較廣,只制作了一種價格牌,沒有關注過各家超市標的計量單位,袋和包沒統一標識,所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解。
經過調解人員的耐心講解,超市方和代理商承認了這是由于自身疏忽引起的消費糾紛,消費者的訴求也合情合理。按《消費者權益法》第五十五條,該品牌牛奶代理商最后賠償消費者500元。
東陽市消保委千祥分會工作人員提醒,在生活中,將“袋”或“包”做計量單位放在一起,確實不易區分,經營者要避免將這兩個計量單位放在一起比較,這樣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矛盾。同時,消費者也要多留心眼,看清商家標注的計量單位,購物中要注意保留相關票據。
(施本允)